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29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不含附属医院)的一切财务活动和学院对附属医院的财务监管行为。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则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理财;坚持勤俭办学、绩效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之间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组织收入,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和控制预算,保证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完整准确地进行年终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努力节约支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凡学院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融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必须进行进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经集体讨论决定。学院统一财经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

第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根据院领导分工,实行院长负责制。由院长统一负责、统一协调学院的财务工作,财务分管院长负责配合日常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院财务处是学院唯一的一级财务管理机构,是学院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处在学院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领导下,对全院的财务活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落实对全院财务工作的管理职能。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院严格实行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院预算的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重点控一般、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逐项核实各项合法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支出预算的编制首先要保证经常性支出和刚性需求,并坚持适度从紧。

第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当年度收支计划指导院属各部门编制本部门下年度预算,经综合平衡后汇总各部门预算形成年度预算草案,向院长办公会议和院党委会议报告,经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初预算及综合考虑年中追加的预算,分解预算控制指标分层下达院属各部门预算并督促各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正式预算方案未经批准下达之前,财务处可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项目及金额安排各项正常经费支出和急需的专项安排。

第十四条 学院预算经批准后,非经学院办公会议研究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因国家政策、事业计划和任务较大变动引起的学院总体预算调整,可按预算编制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

第十六条 在学院总收入允许范围内,院内需要调整预算的项目,遵循学院有关“三重一大”有关规定,由项目责任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报告,经财务处审核、院长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财务处根据院领导批示或院长办公会议决议在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调整期内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预算。

第十七条 财务决算由财务处在预算年度末,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和规定的时间编制。以书面形式报院领导,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公开。

第四章  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第十九条 学院的一切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学生学费、住宿费等)、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等,由财务处统一核算和管理。

一、财务处每学期末清理一次学生欠费情况,将清理结果及时反馈学生处和欠费学生系部,并向分管领导报告,共同负责催缴工作。

二、财务处每年初清理一次附属医院托管资源管理费及水电费上缴情况,并向院长办公会报告收缴情况,并负责追缴。

三、对资产租金、管理费等其他收入,财务处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依据资产出租合同或协议等每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反馈院内资产出租部门和分管领导,并负责追缴未按期上缴的租金及相关费用。

四、财务处负责学院的各项收费管理,各部门办理新增收费项目必须向财务部门申报,申报时应提供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具体标准等,经报备后执行。未经报备的收费项目,财务部门不得违规收费,各部门不得自立项目,自定标准,自行违规收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私分各项收费,不得私设“小金库”。

五、严格控制代收代管项目,对确需代收的项目如教材费、学生工作服费、军训服装费、体检费等,按实收取,多退少补,专款专用。

六、收费必须使用财政厅审核批准的票据,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定期核旧领新。

第二十条 学院各项支出要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范围和支出额度执行,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要符合有关财务制度。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一条学院教职工基本工资、绩效、补贴和各种福利待遇,离休金,退休金,代理及聘用人员工资,社会保障费、讲课酬金、各类奖励和补助等人员费用支出,由组织人事处归口管理,按国家统一政策和学院经济政策、分配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院举行会议,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对临时增加确需开展的,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实施。接待费用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职工因公出差(含公务、开会、学习、考察、参观)要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先行确定对象、人数,再由分管院长审定。(出差时间超过一周的报院长批准)。报销标准和范围按《安徽人口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第二十学院内各部门为完成本部门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需要购买的货物、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维修或者购买服务的行为等计划采购由归口部门按本办法预算管理规定提交年度购置计划,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型号、规格等,学院本着“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先急后缓”的原则安排,财务处,归口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安徽人口职业学院招标投标采购实施办法(试行)》按程序办理购置。

第二十学院车辆的管理和支出执行学院的相关制度。
             第五章 财务报销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学院严格执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属归口管理的经费,在额度范围内的正常开支,由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超额度范围的开支,由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需经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的,由履行报销手续的业务部门提交签报,经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由院长审批。

在年度预算外的开支审批《中共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委员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各项支出必须有真实、合法的有效凭据,不合规定的白条、三联单等票据不能报销列支。一次经济活动的开支,不得“化整为零”,分多次报销。报销凭据必须有经手人以及批准人签字,并注明开支的用途,原则上需验收的,必须提供项目验收单,否则不予报销。涉及购置固定资产的,必须有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登记单,否则不予报销。报销人需对票据及所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

性负责。

各项支出报销不得以签章代替签字,否则,不予报销。

第六章  专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外业务专项管理

一、专用资金及捐款管理。上级部门拨给的专用资金以及社会各方的捐赠一律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专项资金及专项捐款必须专款专用,专门核算,不得挪作它用。

二、对外投资必须与教育、科研、教学等事业发展紧密相联,经过充分论证后方可立项投资;不得动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对外投资;

三、不得利用学院货币资金等财产对与院方无关的合同当事人和第三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留置等方式的经济担保。

四、负债管理。学院应严格控制债务规模。财务处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要分别管理:对应付及暂存款项等,要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应缴款项,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拖欠;对建设性贷款等借入款项,应依据国家、省市地方规定办理,控制贷款规模,防范财务风险,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院内业务专项管理

一、暂付及应收款的管理。财务处应当定期清理院内各应收及暂付款项,及时结算,必要时财务处有权采取扣发经费等措施追回各应收及暂付款项;属于个人借款的,可以采取扣发津贴、福利及工资等措施予以追回。对不按期归还或报销暂付款的,原则上,前面借款未还清不得办理第二次预借款。

二、固定资产管理。学院应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克服重财轻物的倾向。全院物资设备实行归口管理,严格审批制度,按采购计划和合同采购执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院长直接领导下,实行学院为一级,处室、系部、中心为二级的分级管理体制。

(一)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同时设置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即按固定资产六大类分类,负责全院的固定资产增减变化的价值核算。

(二)总务处按照省财政厅资产处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全院资产的实物管理,并在此系统上按资产管理部门分户设账,即按各资产管理部门分别设置固定资产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账等。

(三)固定资产购置、大宗物资采购和基建、修缮项目,必须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经费支出预算安排执行。单项固定资产或同种物资批量采购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四)新增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账手续;基建、修缮等需要审计的项目需经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

(五)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或租入、借入,应由各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及草拟的合同文本;经分管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出租、出借或租入、借入;大额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或租入、借入需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财务处、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依据正式合同,做好备查登记工作。

(六)固定资产的报废、固定资产和材料的盘盈盘亏,学院资产管理部门都应造册、说明理由或查明原因。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报主管部门批准,然后报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批准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批准报废或转让前,不准随意处理。资产使用部门应当不定期清查盘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七章  财务内控要求

第三十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院各处室、各系部、各中心应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逐步实行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任何部门或个人违反财经法规、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均有权依法、依规予以制止、纠正,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

第三十三条 各种违法违纪的财务处理事项,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国家财经法纪严肃处理。财务人员违反财经制度,要予以追责,并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内部会计核算的财务审计实行日常会计监督与定期内部审计监督相结合;监察审计处对学院经费使用或专项或全面地进行审计,财务处需予以配合。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托管运营的附属医院的财务管理,执行行业财务制度,业务上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其财务经营状况的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我院财务相关规定,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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