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缴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29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缴费和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考试费。

第三条  收费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学生缴费和收费监管,进一步规范学院收费内容和收费行为;加强收费资金管理,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确保收费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章  收费项目及范围  

第四条  学院收费项目主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  

第五条  学费、住宿费适用于我院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专科生、中职生、高职生等学生。  

第六条  考试费适用于我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上级部门或自行组织的英语AB级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分类招生考试等考试报名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  代收代支项目是指学院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本着自愿原则,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的,暂代提供货物类、服务类的单位收取的代收代支款项,目前主要有教材费、学生工作服费、军训服装费、体检费、公寓用品费等。

第三章  收费立项审批和管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由学院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学院各系部或处室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九条  代收代支项目,由院内有关部门提出,经财务处审核,学院审定,方可收取。此类收费坚持自愿前提,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学院不得在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其中学生教材,学院统一采购,视实际情况预收学生教材费,毕业前一次结清,多退少补。

第十条  学院各项收费必须由财务处直接收取,特殊情况,由财务处委托有关部门收取,但必须使用财务处购置的统一收据且收取后及时到财务处结算。未经财务处委托,各部门不得自行收费,否则,学生有权拒缴。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或未经学院批准的各项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都属于乱收费行为,必须严格禁止。对乱收费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违规收取的费用一律没收,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的票据。学费、住宿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代收代支项目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

第四章 学生缴费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和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第十四条  新老生每学年开学报到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并妥善保管好财务处开出的收据。学费、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收取。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住宿费的且催缴无效的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  学生因留级、降级、转专业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的,根据新学籍所在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  开除学籍,退学、转学、休学学生收费处理原则:

1.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所缴学费一律不退;

2.凡按退学处理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及住宿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3.入学后,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所缴学费不退,复学后按所修专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多退少补;

4.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应退学,一个月内取消入学资格的,所缴学费、住宿费退还本人。

第十七条  对符合办理助学贷款而没有办理助学贷款的欠费生,且无合理原因的学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1.开学报到两周内未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

2.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

3.对查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注册的学生,学院将向学生出示书面警示,期间不得参加各类奖励评定;仍未注册者,劝其退学直至取消学籍。

第十八条  学院对孤儿学生及符合相关政策学生免除全部在校期间学费,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根据学院相关规定,视具体情况处理。学院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九条  学生缴费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必须齐抓共管。各教学处室及系部应重视加强对学生欠费的催缴工作,层层建立责任制,确保缴费工作到位,减少恶意欠费现象。

第五章  收费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必须由学院财务处统一收取、统一管理和统一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收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代收代支项目,按实收费,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侵害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经财务处委托有关职能部门收取的资金,应及时主动上交学院财务处,不得“坐支”,严禁账外设账,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转移资金,逃避监督。

第六章  教育收费公示

第二十二条  学院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院内公示栏、公示牌和校园网等形式,将经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同意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以及投诉电话等内容,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做到收费公开、透明、规范、合理。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第二十三条  学院必须建立收费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告知制度。在新学年学生入学前,学院要在印发的招生简章上和录取通知书中写明本校学费、住宿费的具体标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和措施,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办理程序等,把收费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告知每一位入学学生。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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