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卫生健康学院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29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规范招标人和投标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履约保证金是业主单位为保护其权益的一种经济责任担保。履约保证金由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约定的金额和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以转账、电汇形式缴纳。

第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条款。履约保证金金额按合同总价额的5%~10%缴纳。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管理坚持“约定标准收取、退付方便及时、违约依法没收、监督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中标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均应存入学院指定账户。

第六条 中标人在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汇入履约保证金账户。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动续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的部分应及时补交。

第七条 中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凭中标通知书、履约保证金缴纳收据与学院项目负责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的退付程序为:项目实施完毕,经验收合格的,中标人凭项目合同、学院项目负责部门签署的验收报告(工程类另附工程施工同进度同比例的验收备案手续)提出退付申请,经学院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学院财务处直接退付。

第九条 办理履约保证金退付时,项目负责部门要如实反映中标人履约情况,以保证学院利益不受损失。项目验收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到客观公正。

第十条 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计利息退还,若招标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履约保证金存在扣罚情况的,按照扣罚后的金额计算。

第十一条 学院在中标人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之外,不得另行要求中标人缴纳具有履约保证金性质的其他款项或以此为由拒绝签订合同。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投标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二)中标人违反合同有关约定的。

第十三条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认定程序:项目负责部门提出申请,经招投标领导小组确认后,由项目负责部门依据合同约定依法出具履约保证金(标明具体数额)没收处理决定书,送达中标单位和学院财务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招标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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