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人口职业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7-08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的经济合同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防范风险,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安徽人口职业学院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之间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大宗采购、后勤服务、基本建设、维修、租赁、固定资产的购建及残值处置、联合办学(包括培训)合同,不包括劳动用工等合同。

第五条  学院重大合同的订立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法定代表人(学院院长)签署生效。

学院重大合同包括:

(一)学院合作办学(包括培训)合同;

(二)涉及学院国有资产的合同;

(三)涉及学院无形资产的合同;

(四)涉及学院形象、名誉的合同;

(五)融资(贷款)合同;

(六)其他标的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同;

(七)合同相对人要求法定代表人(学院院长)签署的合同。

第六条 除学院重大合同外,3万元以下3000元以上的合同可由院长(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院分管领导签署,其他人员不具有代表学院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的资格。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院办公室是经济合同的主管部门,各有关处室是经济合同的承办部门,财务处是经济合同的财务审核部门,纪检是经济合同的监督部门,学院聘请的法律顾问对重大经济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 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

1、负责合同的接收、编号、登记及办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签批手续;

2、做好合同文本及资料的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承办部门的职责范围:

1、负责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定合同条款;

2、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资格;

3、全面准确地填写合同条款,必要时组织进行合同草案的评审。办理合同送审、报批、盖章及送交存档手续;

4、负责订立合同,合同如涉及学院内部其他处室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提交签约;

5、及时向合同主管部门、财务监督部门和审核部门报送合同原件、复印件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种资料,及时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6、负责合同履行跟踪,组织合同标的物验收;

7、及时妥善办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事宜,并报有关部门和院领导审查、批准;

8、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负责准备有关资料;

9、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及时做好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建立合同台账。

第十条 财务审核部门的职责范围:

1、制定修订合同管理办法;

2、对资金使用途径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合同金额是否超过年度预算进行审查;

3、对合同标的物价格、结算方式、票据等方面进行审查;

4、负责合同有关发票及所附附件的审查、签收、签发,核对发票金额和合同金额、发票内容及附件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5、负责按合同结算条款收、付款。

第十一条 监督部门的职责范围:

1、审核合同签订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授权审批是否适当;

2、参与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资格;

3、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凡学院签订的学院重大经济合同(10万元以上)及对外相关劳务合同,须经法律顾问审查。法律顾问审查内容包括:

1、合同签订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3、合同条款是否有冲突或歧义;

4、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5、合同条款是否有效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等。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对外大宗经济业务的办理应由院职能管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牵头部门在业务发生前应与财务部门会商、论证业务的必要性,明确资金来源,确认经费预算,编制资金计划。职能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会商、呈报工作,并严格执行公开招标、竞标等相关程序。财务处负责经济合同监管、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订立经济合同前应调查了解对方单位的经营资质、经营规模、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质、资信或经营规模小、经营状况差的单位不得与其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五条 总金额超过3000元以上或购置、服务业务有明确服务约定的经济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有关涉及和修改合同的招标文件、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3000元以上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较长时间定点采购、服务、维修等业务。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第十七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由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由相关部门保管。

第十八条  合同标的额3000元以上,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须报经批准并附批准文书。

第十九条 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经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2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2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处、档案室、等相关业务等部门分存,其原件(包括涉及和修改合同的招标文件、文书、图表、传真件、封样等均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存件)由财务处和档案室留存。协议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的合同文本上应注明合同对方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等。

第二十一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经参与部门、总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分管院领导在合同流转单据(见附件)上审核签字后,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未列入年度预算的经济业务签定合同前还需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合同管理各责任主体要按照各自职责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第二十三条 根据合同性质,合同承办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并督促合同对方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需要变更、解除的,应由原承办部门会同有关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变更、解除合同的各种文件、纪要、信函等原件报送合同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真实、全面地履行。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院长及相关领导汇报。

第二十七条 按照合同要求和财务报销有关程序,履行收付款业务,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财务部门应当拒绝付款:

1.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

2. 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3.对合同的履行有实质性变更未签订补充合同的;

4.未按学院采购程序要求签订的经济合同;

5.其他违反国家及学院有关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完毕,合同对方单位开具发票,由经办、验收、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签字,财务处审核,经院分管领导批准,院长审批后,财务处根据资金计划安排付款。

第二十九条 对方单位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院长或授权代理人汇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五章 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条 经济合同存件由合同主管部门保管,其复印件由承办部门保管。在合同执行期内总务处及有关部门应妥善保管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完备出借、领用手续,保证合同资料的完整性,合同执行完毕,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有关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交档案管理部门立件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经济合同作为学院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三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学院不为院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特殊情况下,学院确需为外单位提供担保的,须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院长签字批准,并加盖学院印章。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在经济合同订立、变更、解除以及履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学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1、不按程序、权限、规定,擅自以学院、部门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

2、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3、合同承办部门及经办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未尽责尽力的;

4、应当积极妥善地行使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保全权、留置权而未行使,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5、合同承办部门及经办人,合同主管部门及主管人遗失或擅自销毁合同或附件的;

6、应追究而未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7、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附属医院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书按本办法执行。附属医院与院内各部门发生的经济事项,可根据分管院领导批示签订有关协议书,但应报学院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安徽人口职业学院经济合同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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