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10-3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教财司函〔2012〕25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财务支出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是指财政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信用卡。根据中央和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各单位日常公务支出要按规定使用公务卡,实现无现金结算。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是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需要,是方便预算单位减少现金结算的需要,更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对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加强财务监督、营造廉政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学院财政经费来自安徽省财政拨款,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为指定银行。确有公务支出业务的教职工应开设一张与地方国库经费对应的指定银行公务卡。

第四条 学院公务卡发卡对象为全院正式在编教职工。原则上凡是需要在财务处办理公务消费支出报销的所有正式在编人员都应申请办理公务卡。学院各部门聘用的编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部门同意,组织人事处审核确认,可办理与公务卡。离退休人员、在校学生不办理公务卡。

第五条学院公务卡由教职工个人申请,学院协助发卡银行办理。为方便教职工申请办理公务卡,符合申办条件的教职工可到财务处申请办卡,教职工也可自行前往指定银行的指定网点申请办理。申请办理公务卡的教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幅面,身份证正、反面同页复印)。

2.填写工商银行百荷支行《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申请表可在财务处或指定银行网点领取)。

第六条 对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教职工应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减少现金结算的公务消费。纳入公务卡支付结算的事项除按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结算的情况外,一律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凡具备刷卡条件的,教职工必须使用公务卡,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七条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1.报销人填报公务卡报销审批单(零星报销单等报销单据),凭发票、POS消费凭条等单据(必要时应增加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按原财务报销程序审批。

2.财务人员凭经签字确认的凭条、公务卡报销审批单,及报销单据登记入账。

3.出纳人员凭核准的公务卡报销审批单及报销单据,将报销资金划转到个人卡上。

4.如因个别商业网点无法使用银行卡结算系统,报销人先行以现金垫付后,可凭发票等票据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审批手续。具体报销程序同本条第2至4款。

第八条报销人需在公务卡中支取现金的,应至发卡行商业网点办理现金提取,公务卡的现金支取额度及现金提取应付的相应手续费,应关注发卡行《银行卡办理需知》。在公务个人卡上提取现金所发生的各类手续费,原则上由个人承担,如确因公务需要,提取现金所发生的手续费,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报销。

对于个人未及时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办理还款,所发生的银行卡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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