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3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提高学院设备的使用效益,加强对资产的管理,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闲置、报废条件

1.本办法所指的资产范围是: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

2.资产闲置是指仍可使用,但因部门职能调整而造成闲置。

3.资产报废是指超过使用年限、结构陈旧、缺套残损、精度丧失或下降、性能低劣、技术落后,且无法改造、不能使用和无法修复,或经济上无修复价值,经鉴定,须进行产权注销处理。

第三条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与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学院资产处置工作应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省卫计委、财政厅批准后办理。

1.对本部门内仍可使用的资产,应首先在部门范围内进行调剂。

2.对本部门内难以安置的,可调剂到校内供其他部门使用。调剂程序是:由部门提出调剂申请,经总务处同意后,需要的部门凭总务处《调拨通知单》领取。提出调剂的部门负责清点移交,总务处负责调整实物账册,领取部门负责搬运。

3.对在校内难以调剂、无部门需要的,可由原使用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寻找适合场所暂行保管。在保管期间,发生遗失、损坏的,由保管部门负责处理,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4.对学院和部门均难以安置的闲置设备,可予以拍卖。拍卖手续按以下报废资产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报废资产处理办法

1、申请报告。资产报废前,原使用部门应填写《报废申请单》,送交总务处。

2、资产评估。原使用部门提供资产原始价值的相关材料及资产有关证件,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

3、实地清点。总务处组织鉴定小组进行实地清点鉴定。

4、清点鉴定后,按以下批准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⑴资产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或批量原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处置,报省财政厅批准。

⑵资产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下或批量处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处置,报省卫计委批准。

⑶资产无偿调入外单位的,报主管部门批准。

⑷土地房屋的出售、股权转让,报财政厅批准。

⑸不在上述四项范围内的资产处置,经省卫计委批准后即可处置。

5、批准报废后的资产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拍卖价款与评估价款应一致。

6、报废资产由提出报废的部门负责执行有关资产拍卖协议。

7、设备拍卖后,总务处根据《资产报废申请单》调整部门资产明细账;

8、财务处凭核准的《资产报废申请单》销账,并在会计凭证的“摘要栏”内,登记报废的“资产编号”或报废处置单编号,以便今后备查。

9、资产的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学院所有。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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